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学习权利,规范学籍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上海海洋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学历继续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中起点升本科(简称“高起本”)、专科起点升本科(简称“专升本”)学生的修业管理。
(一)高起本专业,基本修业年限(学制)为五年,在校学习年限为5-8年。最短学习年限为5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为8年。
(二)专升本专业,基本修业年限(学制)为三年,在校学习年限为2.5-5年。最短学习年限为2.5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为5年。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学籍管理,是指对在籍学生修业期间的管理,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在籍注册、学业成绩管理、学籍变(异)动、毕业资格审查、学位授予资格审查等。
第四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学分制,是以学年制为基础的平均学分绩点制、弹性学制和选课制的管理模式,并以平均学分绩点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的标准。
第五条 上海海洋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籍主管部门为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第二章 术语
第六条 本规定常用的术语有:
(一)学分:是学校衡量学生学习量的计量单位,并作为学分收费的基本依据。每门课程及实践环节的具体学分数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规定为准。
(二)绩点:用课程学分加权之后的学习成绩,综合反映一个学生总体的学习水平。
1.百分制与绩点关系
成绩 | 100-90 | 89-85 | 84-82 | 81-78 | 77-75 | 74-72 |
绩点 | 4.0 | 3.7 | 3.3 | 3.0 | 2.7 | 2.3 |
成绩 | 71-68 | 67-66 | 65-64 | 63-6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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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点 | 2.0 | 1.7 | 1.5 | 1.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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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五级制与绩点关系
成绩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绩点 | 4.0 | 3.3 | 2.3 | 1.0 | 0 |
(三)平均学分绩点:是以学分与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的量与质的计量单位。学生取得规定的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的标准。计算公式为:
平均学分绩点=Σ(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Σ课程学分
(四)缺考:学生无正当事由未参加教学计划内安排的课程考核,其成绩以零分记载。
(五)补考:学生因教学计划内课程考核成绩未达到60分(或不及格),需在下学期开学参加学校组织的该课程考核。
(六)缓考:学生因病、考试冲突以及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参加课程考核,考前可提出暂缓考核申请,经批准可在该课程补考时间参加考核。
(七)重修:学生因补考未通过、或缺考,需要重新对该课程进行选课、学习和考核;或因学生对考核成绩不满意,可重新对该课程进行选课、学习和考核。
(八)免修:学生对所选某门课程通过自学已达到该课程的教学要求,可不参加听课,但须参加考核。
(九)免听:学生因重修课程与其他课程的听课时间有冲突,可不参加听课,但须参加考核。
(十)免考:学生在高校修完同层次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或在国家或省级机构组织的有关考核取得合格证书,经认定后可不参加听课、考核。
(十一)转学:学生因路途较远而学习不便、并难以克服,可转往另一个学校就近学习。
(十二)转专业:学生因某种原因不适宜继续原专业学习,可在校本部内、或教学点内转往另一个专业学习。
(十三)休学: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而不能保证正常学习且需暂停学业和保留学籍。
(十四)复学:学生休学批准期限到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返校参加正常学习。
(十五)退学:学生因学业或其他原因达不到学校规定要求而失去修业和学籍资格。
(十六)学业警告:学生某学期所选的课程(含重修)经考核(含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所规定上限而学院予以的通报。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报到材料,按学院要求缴纳学费、到校(或教学点)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超过四周。除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以外,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办理入学报到手续需提供的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以及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系列前置学历复印件等。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入学者,可在开学后两周内提出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因工作长期外派出差,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证明,经学院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身体状况不能正常到校学习的新生,由二级甲等及以上的医疗机构诊断,经学院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学生申请重新入学,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个月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的三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资格复查内容包括录取材料和手续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是否一致等。
第十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缴纳学费和学籍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开学后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至第4周仍未完成注册者,按自动退学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 新生或在籍学生应征入伍,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两年,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所有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取得考核成绩。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学院真实、完整记载学生考核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免考获得的成绩,予以相应标注。
第十三条 课程按学期进行考核,考核组织形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法有闭卷、开卷笔试、口试、设计、论文以及调研报告等形式。成绩评定根据学生平时课堂出勤、作业、讨论、平时测验及期末考核等环节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成绩记载采用百分制,实验、实习及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环节均用五级制。
(一)课程考核成绩达到60分以上,取得相应学分。
(二)毕业论文(设计)考核成绩按照《上海海洋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成绩未达到60分为不及格,学生可参加该课程的补考。补考成绩达到60分以上的以60分记载,并取得相应学分。补考不及格者,应当重修。
第十六条 符合免修、免听条件的学生,按照《上海海洋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选课、免听、免修管理实施细则》提出申请。考核成绩评定参照第十五条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由学生本人向教学点提交书面缓考申请,报学院审批。缓考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成绩未达到60分的应当重修。
第十八条 一门课程累计缺课达到三分之一以上,或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不得参加补考。该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九条 申请重修且按规定缴纳重修费的学生,应当参加重修课程的全程学习和考核。重修考核成绩评定参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执行,可按最高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因教学计划调整或专业停办而致无法重修的,经学院审批同意,学生可另修相近的课程,经考核合格后给予原课程学分。申请手续在每学期补考后的2周内办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上海海洋大学学生考场规则》。凡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者,依据《上海海洋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理规定》,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不得参加正常的补考(如涉及毕业论文,需重做),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免考与学分认定
第二十二条 符合免考条件的学生,可向教学点提交申请,报学院审核、批准。
(一) 已取得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且其层次教学要求与计划课程基本相同,自考成绩低于70分(含70分)以70分记载,70分以上按自考原始成绩记载,并给予相应学分;
(二) 由外校转入我校的学生,其修读相同层次的相同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者,成绩按实记载,并给予相应学分;
(三)取得国家或省市级组织的有关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者,或取得由国际、国家、行业或省市级权威机构颁发的职业、技能类非学历证书者(至申请免考日期止,八年内有效), 可申请相应课程的免考,经学院认定通过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成绩按75分记载。(免考课程的具体规定见《非学历证书与可替换课程一览表》)。
第二十三条 在修业年限内,申请免考的课程累计学分不得超过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总学分的三分之一,且每学期不超过三门课程。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环节,不得申请免考。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在开学两周内提出免考申请,并提交成绩证明原件;经学院审核认定后,对应课程由学院按认定要求进行成绩登记。
第二十五条 课程免考,不退学费。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应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开学两周内由本人提出申请,报学院审核批准。学院公示审批结果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转专业一次。
(一)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创业复学、应征退伍复学者;
(二)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医疗机构诊断,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校根据人才培养需求变化调整专业的;
(五)学生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第二十七条 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和拟转入学校同意,按程序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还须经上海市教委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同意。转学完成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专业或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不同学历层次之间的;
(三)转出和转入专业的入学考试科类不同的;
(四)委托培养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未按学校规定缴清学费及其他费用的;
(六)应予退学或在校期间受到违纪处分的。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转学院审批。
(一) 因伤、病,或生育等原因,经医疗机构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的;
(二) 因工作长期出差及其他原因,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的;
(三)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四)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条 休学时间一般以学年为单位。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二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复学。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恢复健康;
(二)复学学生一般编入该专业下一年级班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年级没有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三)复学后各类费用收费标准按新编入年级的标准执行;
(四)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取消学籍及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学业警告与退学
第三十三条 高起本专业学生在第一至八学期中的任一个学期,以及专升本专业学生在第一至四学期中的任一个学期,所选的课程(包括重修课程)经考核(包括补考)后未取得其中二分之一学分者,学院将予以学业警告。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处理:
(一)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
(三)复学申请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一个月没有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复学时无后续专业又不愿转专业的;
(七)按规定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或学校劝其退学者。
第三十五条 学生如要报考其他高校,须先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生出现退学情形,需经学院研究决定,并报学校审批。退学通知书送达学生本人,同时通过学院网站进行公示;若本人难以联系,可通过学院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公示期为三十天,视为送达。
第三十七条 退学学生的退费依据《上海海洋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年学分制收费实施细则》办理。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八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教育教学实践环节),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对于达到提前毕业要求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提前毕业。
第四十条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上海海洋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的规定,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 到最长学习年限,学生未能取得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所获得的学分数超过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总学分90%,予以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基本修业年限内,未达到准予毕业的学生可延期毕业。延期毕业时间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三条 学生已取得毕业证书,但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在毕业后一年内(不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如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十四条 对修业一学年以上的退学学生,学院发给《成绩证明》。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等个人信息的,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由学校进行审核后提交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十九条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条 无论何种原因,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五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依据本规定做出的学籍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根据《上海海洋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校长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凡与本条例相抵触之条文均以本规定为准;凡本规定未尽事宜,均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海洋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管理规定》(沪海洋职成【201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