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成人教育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教育广大学生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和我校新修订《学生守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五种: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三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已列入当年毕业计划的学生,察看期视具体情况而定。察看期内表现特别优秀者,可缩减察看期限;察看期内再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违反法律法规进行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者,策划、组织、煽动和参与闹事、扰乱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条 凡受到司法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六条 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他人财物或有其他破坏活动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在建筑物、公用设备(含课桌、椅)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乱张贴者,责令恢复原状,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故意损坏公物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对故意损坏他人财物者,参照本条(二)给予处分。
第七条 违反国家关于电讯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及学校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对收看、复制、传播、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调戏、猥亵异性,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 对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对打架斗殴、偷窃、赌博等,按照《关于学生打架、偷窃等行为处分的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二条 对酗酒者,轻则批评教育;酒后肇事,影响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酒后打人,按第十一条规定从重处分。
第十三条 对违反《上海海洋大学成教学院宿舍管理实施细则》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自违章使用各种电加热器、私拉电线、不按照作息制度影响他人休息,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在宿舍区乱扔玻璃瓶、杂物或燃烧物品,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对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对因吸烟、使用明火、违章用电等引起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对违反《上海海洋大学成教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实施细则》其它条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在参加勤工助学、社会实践或其它校内外活动中,因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严重损害学校名誉,给学校或其它公、私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旷课含旷考、旷实习、旷实验,一天按六节计算)达到下列节数,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对达到6——11节者,给予一次风纪警告;
对达到12——15节者,给予警告处分;
对达到16——20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对达到21——25节者,给予记过处分;
对达到26——49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对达到50节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六条 对在考试、考查中有下列违反考场纪律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教育直至记过处分:
(一)考前不服从监考人员指定位置入座,且不听劝告者;
(二)未按“考场规则”要求将书包、书籍、笔记本或自带草稿纸等放到考场指定地点,且不听劝告者;
(三)交卷后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交谈,且不听劝告者;
(四)不在规定时间内交卷,故意拖延时间者;
(五)擅自将考卷带出考场、拒交考卷、撕毁考卷及其他行为者。
第十七条 对在考试、考查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一)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者;
(二)预置、预留与考试课程相关内容者;
(三) 交谈、窥视,抄袭答题纸、书本、笔记、纸条及他人试卷者;
(四)试卷及涉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物品被他人取走未向监考老师报告或接受、传递试卷者;
(五)传递或接受纸条等带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者;
(六)藏匿各种通信工具者。
第十八条 在考试、考查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偷窃试卷或为偷窃试卷提供方便者;
(二)互换试卷或答题纸者;
(三)第二次作弊者;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五)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第十九条 其他违反考场纪律及作弊者,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 以上作弊行为,由监考人员认定,并记录具体情况,整理相关材料报教务办公室。教务办公室对学生作弊行为进行审核,由学生工作办公室根据本规定对该生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如下处理:
(一)可以减轻一级处分的:
1、有自首情节者;
2、能主动举报,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者。
(二)应当加重一级处分的:
1、编造、掩盖、隐瞒违反校纪校规事实者;
2、用各种方式干扰学校调查核实工作者;
3、对有关人员威胁、恫吓、打击报复者;
4、已受过校纪处分,再次违反校纪校规者。
第二十二条 处分权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分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长批准。
(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分管院领导审核,经院务会研究决定。
(三)学生工作办公室在对学生提出处理意见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违纪学生涉及到其他学院或部门,其处分由分管院领导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提出处理意见,按处分权限处理。
(五)宿舍管理部门对严重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学生,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处分建议。 (六)涉及治安案件的,由保卫部门负责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理,一般应在发现其违纪的学期内处理结束,考试期间的违纪应及时处理。对违纪学生所作的处理,由学院出具书面处理决定,并送达本人一份。无法送达的,学院可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院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其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如对学院的处分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责任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二十六条 开除学籍者,自发文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离校。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海洋大学成教学院全体在籍学生。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凡本规定未提到的其它事宜,均按照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和精神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院长授权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关于学生打架、偷窃等行为处分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