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课程重修管理,根据《上海海洋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细则。
1.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或虽已及格但对成绩不满意的,可申请重修。
2.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不限制重修的课程门数和次数(毕业论文除外),但需在其他年级开设同门课程时申请选课修读。同一学期内,重修课程不能与现修课程出现时间冲突。
3.学生应在开学后2周内通过班主任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重修申请,并在教学管理平台上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参加重修,逾期不予受理。
4.重修课程由各站点自行安排。
5.学生应当参加重修课程的全程学习和考核。
6.学生历次重修的课程及考核成绩均计入学校学籍管理档案。对归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总成绩表时,以各科的最高成绩登记。通过补考、重修和免考获得的成绩均予以标注。
7.重修的学生应按《上海海洋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年学分制收费实施细则》缴费。
8.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