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修读课程考勤管理细则
为稳定教学秩序,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根据《上海海洋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学生上课以及其他教学计划进行的教学活动,均实行考勤制度。
第二条 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决定课程的考勤方式,并在课程第一次上课时宣布。
第三条 学生必须准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或续假。凡未请假、请假未准却无故缺席、未及时销假或超过假期不续假者均以旷课处理。对旷课的学生,各班主任或管理人员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检讨,经教育仍不改正者,按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函授教育以自学为主,函授生必须按教学计划和每门课的教学进度,坚持自学必须完成指定作业,按时寄交任课教师批阅。不按期完成和寄交作业达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面授;面授考勤由任课教师实施。
第五条 业余授课的学生无故缺课达三分之一或未完成作业达二分之一者,取消课程考核资格,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第六条 点名考勤工作由任课教师或教学站点工作人员负责。
第七条 学生因故需请假者,按下列手续办理:
1.请病假,须有病假单;
2.请公假,须有有关单位的证明;
3.请事假,两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者需经各教学站点领导批准,且报送学历部备案存查;
4.考试期间,除病假或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请假。必须请假者,必须事先办理缓考手续。补考不予办理缓考。
第八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