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年学分制收费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学分制收费管理,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颁发的《关于上海市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的通知》、《上海海洋大学学分制收、退费实施细则》,结合继续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收费原则
1.实行学分制收费后,继续教育学院学生按照专业教学计划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重新修读和超出培养计划修读学费除外),不超过按学年制收费标准的学费总额。
2.学院确定各专业的最低应修学分和每一门课程的学分。课程相同时,第二次及以上修读即为重新修读(简称重修),每次重修需按学分计收学费。
二、收费时限
1.每学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学院依据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收新学年学费。学年开学前,学生将应交费用足额存入学校指定的银行卡中,财务与资产管理处通过银行扣款转账交费;学生也可通过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公布的其他交费方式交费。交费成功的学生可到收费系统自助获取电子票据。
2.学生毕业前一学期,学院依据专业最低应修总学分,结算未缴付重修学分在内的实际学费。
三、收费计算
(1)学年应缴学费=专业学年收费标准+上一学年内重修课程学分×120元。
(2)毕业结算学费:毕业结算学费=(全学程实际修读学分-专业最低应修总学分-已缴费重修学分)×120元。
(3)转专业学生:其学籍正式变更后按转入专业的学年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学籍变更后发生的重修学分按实计算;原先专业未缴重修费用不再追溯,依据转入专业最低应修学分的超计划修读学分免收学费。
(4)因故退学学生:依据退学发文规定时间,对已交的一学年学费和实际发生学习的情况,做学期学费退结;当学年未缴重修学费不再追溯。
(5)因故休学学生:正常缴纳学费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收费办法
按上海海洋大学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退费
1.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被批准休学的学生,已收学费作为学生复学当年的学费,复学当年收费标准如有变动,则按当年收取学费的标准多退少补。
2.学生退费一律凭缴费收据原件办理,以(月)为单位计费。对于同意退费的学生,按如下规定退费:
(1)学生在注册前提出申请并获得同意的,可以退回本学期的全部学费。
(2)在学期注册后提出退学的学生,经院方同意退学后,按其实际就读月份数计算应退学费,按一学年为9个月(除寒、暑假外)的学费计算。
例:3200元/学年除以9个月/学年等于每月356元。
3.凡申请退费学生,学历部于每年6月和11月集中处理。
六、本细则由上海海洋大学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继续教育学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