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生证是学校发给学生的身份证件,不作他用,每个学生必须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第二条 新生入学办完各项手续,方准予注册,由继续教育学院发给各站点。此后,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均需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并在学生证注册栏内加盖注册章,未盖章注册的学生证均视为无效。
第三条 学生证遗失应及时申请补发。学生可向班主任提交书面遗失报告,经教学点审查同意后,送交学历部办理补发手续。
第四条 学生因学生证正常损坏,要求换发学生证者,免费更换。
第五条 学生证不得转借他人,私自涂改。
第六条 学生退学、休学、转学、毕业离校时须将学生证交回。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