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海洋〔2023〕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会”)的秘书单位,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的申请受理工作,并依据工作要求对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审核,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列入学校学位授予审批名单。
第二条 评定条件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 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教学实验及实践教学环节)的学习,成绩考核合格并取得规定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 专业规定学业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
(四) 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位课程成绩(百分制)均达到70分及以上。
(五)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3)笔试成绩合格,或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CET-4/6)成绩达到 420 分,或上海市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英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或学院组织的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英语考试成绩从获得之日至学校受理学士学位申请日期止,四年内有效。
(六) 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达到良及以上。
第三条 学位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 学位申请。应届毕业生应在毕业前最后一学期向学院提交学士学位申请;往届毕业生最迟应于毕业后一年内(以毕业证书落款时间为准)向学院提交申请。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年5月中旬和11月中旬。
(二) 学位审核。学院组织分委会对初审结果和建议名单进行审查和复核,并将审核结果和建议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 学位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分委会提交的评审结果和建议名单进行审定。
(四) 学位授予。学院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名单,向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位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或审核过程中循私舞弊、弄虚作假,予以严肃处理,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撤销学位申请者学士学位的决定,注销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宣布无效。
第五条 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如有异议可在规定修业年限内提出复议申请一次。复议申请应由学生本人书面递交分委会,并由分委会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六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一律不予补发,学院可出具相应证明。
第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2022级及以后本科生。
第八条 本细则自通过之日起开始施行,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