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海洋职成〔2025〕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上海海洋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会”)的秘书单位,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申请受理工作,并依据工作要求对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审核,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列入学校学位授予审批名单。
第二条 授予条件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教学实验及实践教学环节)的学习,成绩考核合格并取得规定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专业规定学业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
(四)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位课程成绩(百分制)均达到70分及以上。
(五)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3)笔试成绩合格,或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CET-4/6)成绩达到420分,或上海市继续教育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或学院组织的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英语考试成绩从获得之日至学校受理学士学位申请之日止,四年内有效。
(六)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论文(设计)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四条 学位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学位申请。应届毕业生应在毕业前最后一学期向学院提交学士学位申请;往届毕业生最迟应于毕业后一年内(以毕业证书落款时间为准)向学院提交申请。
(二)学位审核。学院组织分委会对初审结果和建议名单进行审查和复核,并将审核结果和建议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学位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分委会提交的评审结果和建议名单进行审定。
(四)学位授予。学院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名单,向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位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或审核过程中循私舞弊、弄虚作假,予以严肃处理,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撤销学位申请者学士学位的决定,注销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宣布无效。
第六条 对于已授予学士学位的,如发现其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存在上述第三条“不授予学士学位”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对授予的学位予以撤销,收回或者宣布学位证书无效。
第七条 学校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学校以书面形式申请学位复核,学校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九条 学士学位证书签发后,如有遗失或损坏的,学校不予补发或换发。经学生本人申请,由学院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原学士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原沪海洋〔2023〕28号文中的《上海海洋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