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课程重修管理,根据《上海海洋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1.学生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或虽已及格但对成绩不满意的,可申请重修。
2.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不限制重修的课程门数和次数,但需在当学期有该门课程开设时申请重修。
3.学生应在开学后2周内向学院提出重修申请,并按规定缴纳重修费,经学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参加重修,逾期不予受理。
4.学生应当参加重修课程的全程学习和考核,若重修课程与当学期课程时间冲突可申请免听。
5.重修课程收费依据《上海海洋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年学分制收费实施细则》执行。
6.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