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程考核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上海海洋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课程考核是课程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考核的目的在于促进学生系统学习和掌握所学知识,检验教学效果,总结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 学生选课确认的课程,均要进行考核,考核通过后方能取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记载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四条 学生的学习效果以平均学分绩点评价。
第五条 课程考核按学期进行,具体时间由各教学点依据课程教学进度情况负责安排,并报学院备案。
第二章 考试与安排
第六条 课程考核方式有闭卷、开卷笔试、口试、设计、论文以及调研报告等形式。一门课程的考核可采用一种或数种方式进行。课程考核成绩记载采用百分制,实验、实践及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环节均用五级分制。
第七条 课程考核一般安排在课程结束后进行,由教学点将考试日程表告知学生。所有课程原则上不允许提前考试。
第八条 闭卷考试时间一般为90分钟,开卷考试时间一般为100分钟。
第三章 命题与试卷
第九条 课程考核命题的依据是课程教学大纲。命题应根据课程特点,着重考察学生对所学课程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理解和掌握情况,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条 课程主讲教师负责课程考核命题。命题应注意题型、题量、难易度、覆盖面等方面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十一条 若采用开卷考试,命题应以考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综合概括能力、分析推理能力和理论联系实际能力为出发点,避免学生直接从教材、参考资料、笔记中抄到现成答案。
第十二条 所有考试课程的试卷必须在该课程考试前四周内完成送审。一门课程必须制作完成难易度、题量相当的A、B卷(含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送交学院。
第四章 考场与秩序
第十三条 各教学点根据教学计划进度和课程教学情况自行合理安排考场。
第十四条 考场监考人员必须配备2人。教学督导在考试期间,对考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考试必须严格遵守《上海海洋大学学生考场规则》。对考试舞弊者视其情节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考场发生学生违纪违规等情形,监考人员要迅速做好证据收集和事实认定,当场报送教学点确认。教学点必须将事实认定结果和相关材料报学院,以便做出处理和裁定。
第五章 阅卷及成绩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由课程主讲教师或辅导教师集中阅卷,阅卷必须在该课程考试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 阅卷评分应当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不得随意加分或减分,杜绝人情分。
第十九条 阅卷结束后,各教学点及阅卷教师应做好学生成绩登分与汇总工作。
课程考核成绩按总评成绩记入成绩档案,总评成绩一般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按百分制进行评定。平时成绩按照上课出勤、作业、讨论、平时测验等情况综合评定,一般占课程总评成绩的30%。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课程总评成绩的70%。
课程总评成绩满60分为及格,总评成绩及格才能取得课程学分。凡课程期末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必须在规定时间进行补考,补考成绩达到60分以上的以60分记载,并取得相应学分。补考不及格者,应当重修。
第二十条 学生每学期的所修课程(含重修)及考核成绩以各科取得学分的最高成绩记入成绩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课程成绩有疑问,可向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由任课教师提交学院本部进行复查,并向学生反馈查卷结果。
(一)试卷复查审批要从严把握,教师不能擅自受理学生查卷。
(二)学生不能直接参与试卷复查,学生申请查卷每门课仅限一次,复查结果为最终决定。
(三)学院每学期开学四周内受理上学期成绩复议申请,逾期不予受理。评卷确有错误的,由任课教师负责更正并书面说明情况,随试卷送学院修正成绩档案。
第六章 档案与保密
第二十二条 评卷结束后,各科试卷由各教学点严格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设置专门场所、指派专人保管。教学点于每学期末将试卷送交学院归档。
第二十三条 学院在每学期开学后可委托教学督导组对上学期试卷进行复查。
第二十四条 与课程考核工作有关的部门与个人,应严守职责,做好试卷保管、保密工作,杜绝试卷遗失、泄密等情况的发生。在课程考核工作中如有失职或舞弊行为,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按相关违纪违规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