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稳定教学秩序,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根据《上海海洋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学生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均实行考勤制度。
第二条 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决定课程的考勤方式,并在课程第一次上课时宣布。
第三条 学生必须准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或续假。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却无故缺席、未及时销假或超过假期不续假者均以旷课处理。
第四条 学生无故缺课达总课时三分之一或未完成作业达二分之一者,取消课程考核资格,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第五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急病或突发事件除外)。病假需出具医院证明。考试期间,除病假或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请假。必须请假者,必须事先办理缓考手续。补考不予办理缓考。
第六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