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表彰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在学习、工作等各方面涌现出来的优秀学生,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创造性,进一步促进学校校风、学风和校园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校规校纪,德才兼备,品学兼优,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切实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学习表现优异。学习努力、态度端正,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学习活动,能按时完成学习任务,成绩优异。学习成绩名列本专业学生成绩前20%。
3.在校期间没有违法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没有受过任何处罚或处分。
4.在校期间获得校内外荣誉称号或奖励者优先参评。
二、评选时间
每学年春季学期进行评选。
三、评选办法
1.优秀学生名额不超过在读学生总数的3%。
2.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院按比例将名额下达到各教学点。学生依据本条例提出书面申请,各教学点会同班主任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在班级内公示一周后上报学院;经学院批准后,公示最终评审结果。
四、奖励办法
学院对获得优秀学生称号者,颁发荣誉证书,大力宣传、弘扬先进。
五、其他
1.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在籍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