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年学分制收费管理,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颁发的《关于上海市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的通知》《上海海洋大学学分制收费实施细则》,结合继续教育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收费原则
1.实行学分制收费后,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学生按照专业教学计划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重新修读学费除外),不超过按学年制收费标准的学费总额。
2.由学院确定各专业的最低应修学分和每一门课程的学分。课程相同时,第二次及以上修读即为重新修读(简称“重修”),每次重修需按学分计收学费。
二、收费时限
每学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学院依据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收新学年学费。学生应通过继续教育学院公布的缴费方式进行缴费。缴费成功后学院将统一提供电子票据。
申请重修课程的学生在开学后2周内通过继续教育学院公布的缴费方式缴纳重修费。
三、收费计算
(1)学年应缴学费=专业学年收费标准;
(2)学期重修费=重修课程学分×(专业学年收费标准×基本修业年限÷专业最低应修学分);
(3)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的学年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学籍变更后发生的重修学分按实计算;
(4)退学学生:根据学生已缴的学费和实际发生学习的情况进行退费;
(5)休学学生:正常缴纳学费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退费
1.休学学生已收学费作为学生复学当年的学费,复学当年收费标准如有变动,则按当年学费标准多退少补。
2.退学学生退费以(月)为单位计费:按其实际就读月份数计算应退学费,按一学年为9个月(除寒、暑假外)计算,例:3200元/学年除以9个月/学年等于每月356元。
3.学院于每年6月和11月集中处理退费。
五、本细则由上海海洋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