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学院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环境,建设优良校风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上海海洋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理规定》,结合成人学生特点和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以下五种:
(1) 警告;(2) 严重警告;(3) 记过;(4) 留校察看;(5) 开除学籍。
第三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其它处分设置处分期限,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限一般设置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一般设置为12个月,从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算。当年预计毕业的学生,处分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四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或校外教学点进行宗教活动。对违反法律法规进行宗教活动、封建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参与邪教等非法组织者,策划、组织、煽动、参与闹事、扰乱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条凡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他人财物或有其他破坏活动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在建筑物、公共设施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乱张贴者,责令恢复原状,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故意损坏公物或他人财物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违反国家关于电讯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或学校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者,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对复制、传播、贩卖、组织收看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对调戏、骚扰、猥亵他人等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对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对打架斗殴、偷窃、赌博等,按照《关于学生打架、偷窃等行为处分的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二条对酗酒者,轻则批评教育;酒后肇事,影响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酒后打人,按第十一条规定从重处分。
第十三条对在参加勤工助学、社会实践或其它校内外活动中,因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严重损害学校名誉,给学校或其它公、私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在考试、考查中发生的以下任一行为,均属违反考场纪律行为。
(一)考前不服从监考人员指定位置入座,且不听劝告;
(二)违反《上海海洋大学学生考场规则》规定将书包、书籍、笔记本或自带草稿纸、通讯设备(如手机等)、有存储、录音或记忆功能的物品等带入考场且不听劝告;
(三)交卷后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交谈,且不听劝告;
(四)不在规定时间内交卷,故意拖延时间;
(五)擅自将考卷带出考场、拒交考卷、撕毁考卷及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在考试、考查、毕业论文中发生的以下任一行为,均属作弊行为。
(一)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
(二)预置、预留与考试课程相关内容;
(三)交谈、窥视,抄袭答题纸、书本、笔记、纸条及他人试卷;
(四)试卷及涉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物品被他人取走未向监考老师报告或接受、传递试卷;
(五)传递或接受纸条等带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
(六)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但不涉及考试内容;
(七)协同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八)协同交换试卷或答题纸;
(九)替他人参加考试;
(十)偷窃试卷或为偷窃试卷提供方便;
(十一)主谋并实施互换试卷或答题纸;
(十二)毕业论文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代写、买卖毕业论文的;
(十三)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
第十六条在考试、考查、毕业论文写作中有以上违反考场纪律行为或作弊行为之一者,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不得参加正常的补考(如涉及毕业论文,需重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教育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其中:
违反第十四条(一)~(五)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教育直至记过处分;
违反第十五条(一)~(六)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违反第十五条(七)~(九)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违反第十五条(十)~(十三)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其他违反考场纪律及作弊者,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考试考查作弊行为,由监考人员认定,并记录具体情况,整理相关材料署名后报学院。毕业论文作弊行为由学院、校外教学点和论文指导教师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作如下处理:
(一)可减轻一级处分的:
1.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2.在调查取证期间,能如实陈述学校尚未掌握的本规定范围之内的违纪行为,并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者。
(二)应当加重一级处分的:
1.编造、掩盖、隐瞒违反校纪校规事实者;
2.用各种方式干扰调查核实工作者;
3.对有关人员威胁、恫吓、打击报复者;
4.已受过校纪处分,再次违反校纪校规者;
5.故意为他人作伪证,阻碍调查者。
第二十条处分权限。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在学校未做出处理决定之前,其退学申请不予受理。校外教学点协助学院在7个工作日内对学生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学院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特殊情况可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决定适当延长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和审核时限。在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校外教学点或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收集和提供能反映事实真实状况的证据和材料。对违纪违规的学生所作的处理,由学院出具书面处理决定,并送达本人一份。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无法送达的和已离校的,学院以特快专递或其他快递形式将书面处理决定邮寄至其预留的户籍所在地家庭住址,自邮寄之日起15日视为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学生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应当认真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如对学校的处理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15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五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学生处分期满后,受处分学生本人经校外教学点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给予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凡学校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未尽事宜,均按照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和精神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校长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关于学生打架、偷窃等行为处分的实施细则》
关于学生打架、偷窃等行为处分的实施细则
对学生打架、偷窃等尚不够刑事处分和治安处罚的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本细则处理。
第一条对打架斗殴事件的肇事、策划、参与、伪证、提供器具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
1.未动手但导致打架事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5.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持械者,视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7.曾因打架被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冲突平息后,当事一方找另一方理论而引起事端者,按寻衅滋事论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导致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9.纠集他人或策划他人打架,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参与者
1.参与打架事件者均参照肇事者处分条款处理;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伪证者
作伪证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提供器械者
1.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他人受伤,视伤势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一人犯有上述两项行为者、报复打人或结伙斗殴为首者,从重处分。
(六)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加重一级处分;对到校外打架、斗殴者,从重处分。
(七)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人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和其它损失,如不按期缴纳赔偿费,从重处分。
第二条非法侵占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退还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按以下条款处理:
(一)非法占有他人物品,拒不归还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对作案价值500元以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对作案价值500元及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多次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偷窃他人财物、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私人证件及重要票据等物品,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偷窃行为轻微,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参与赌博者或者组织赌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条伪造、涂改、冒领、盗用各种证件、证明或私拆、毁弃他人邮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