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计划招收的高等学历教育在校在籍学生。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学校成立上海海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委员会以国家、上海市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有关规定为处理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的事由范围,包括学校对申诉人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处理、退学处理和违规、违纪处分事项,其中违规、违纪处分事项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项处分。除此以外的事由,不作申诉受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设在校团委。
第八条学生提出申诉申请时,须填写《上海海洋大学学生申诉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人递交的《申请表》须由申诉申请人填写并签名。
第九条 学校收到申诉申请人递交的《申请表》后,在15日内书面答复申诉申请人是否受理申请。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接到申诉申请表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 受理申诉的部门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调查小组(以下简称调查小组)进行工作,调查小组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一条 查小组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般由委员会成员、申诉人所在学院的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也可吸收其它部门(或学院)的有关人员和教师、学生代表参加。
第十二条调查小组对申诉人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协助调查小组的工作。调查小组为澄清事实,必要时可就相关事实对当事人进行核实,当事人应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调查小组应10日内查清事实,依据有关法规、政策等文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送委员会。委员会在5日内,综合学校对申诉人的处理决定、调查小组的调查报告、申诉人的申诉书,进行审核、研究,并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诉人。如遇复杂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四条申诉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申诉复查决定,并予以“维持决定”或“建议撤销决定”或“建议变更决定”的答复,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诉人,复查决定书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受理申诉的部门要将申诉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表通讯地址邮寄至申诉人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即生效,申诉人应当自觉履行。
第十六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部门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八条申诉人如不服处理决定,可以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上海海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上海海洋大学学生申诉申请表
附件二:上海海洋大学学生申诉申请受理表
上海海洋大学学生申诉申请表.docx
上海海洋大学学生申诉申请受理表.docx